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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因不满科室主任工作方式,医院放射科副主任田继伟往主任张某水杯中下药,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导致张某患上股骨头坏死、库欣综合征、白内障、继发性骨质疏松症(重度)、压缩性骨折、糖尿病、肝囊肿等多种疾病。
这一投药过程被不堪病痛折磨的张某发觉后,数次用手机偷偷摄录下来。田继伟随后被警方抓获,这一起手段卑劣的投药案得以真相大白。但悲剧的是,饱受病痛折磨的张某在田继伟落网两个月后,选择服药自杀。
年4月,被告人田继伟一审被赤峰中院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不满主任工作方式
自制药物给主任水杯下药
内蒙古高院裁定书显示,现年46岁的田继伟,系赤峰市人,医院放射科副主任。
内蒙古高院查明,被害人医院放射科主任,任副主任的田继伟因不满张某的工作方式,产生给张某饮水杯中秘密投放自制药物,致使张不能上班而达到不再见到张的想法。
年3、4月份开始,田继伟多次用相关药物等自制混合液体,乘张某不备倒入张的饮水杯或保温瓶内,张某饮用后出现身体发胖、面色潮红、腿变细、肌无力等症状。
田继伟供述称,他对张某的工作方法不满,二人相处得很不愉快,为了达到在单位见不到张某的目的,开始用矿泉水瓶和雪碧饮料瓶配制液体,将装有配好混合液体的矿泉水瓶和雪碧饮料瓶放在放射科登记室自己的铁皮柜里。
田继伟每次先往随身携带的蓝色小瓶里加多半瓶白水后用配制的混合液体装满小瓶。“放射科每天8时开早会,其一般都是开完早会后,乘张某还在阅片室时,到张某的办公室,把配好的液体倒入张喝水用的杯子里。”
田继伟供述称,张某喝其配制的混合液体后肯定会对张身体产生损害,而且药物的副作用对身体也不好,后发现张某喝了以后脸色变红,身体变胖了。
被害人饱受病痛折磨
“头发全部掉光”
裁定书显示,张某生前经历了长达两年的病痛折磨。
据张某生前陈述,在年以前,她没有糖尿病、白内障病史,每年体检都很健康。年3、4月份,发现其办公室水杯里水有苦味,以为自己味觉有问题,咨询本院医生,都认为是味觉问题。
当时感觉到腿无力,但走路无碍。同年5月份,喝水感觉水是甜的,腿越来越无力,口角炎反复发作,就诊吃中药,化验时白细胞一直高,输消炎药近一个月。8月份,又发现自己的腿变细,走路没劲,不能上台阶,有时在平地也不能走路。
她先后到医院、医院、内医院等多次治疗,未见好转,且病情逐步加重。
张某陈述显示,年1月,因症状不见缓解,持续低钾、低钙,头发全部掉光,去医院门诊检查为低钾血症,嘱咐回家对症治疗。回去断断续续地上班,一直补钾、补钙,病情不见好转,出现骨质疏松,椎体多发性压缩骨折,腰1和胸7压缩骨折,糖尿病,视力下降,指甲营养不良。
年12月3日至26日,张某再次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库欣综合征、糖尿病、继发性骨质疏松症(重度)、T7、L1压缩性骨折、左眼白内障、脂肪肝、肝囊肿。
被害人发现后偷录视频
被告人落网前还在下药
法院查明,年12月29日8时许,张某在办公室门口发现田继伟将不明物体放入自己的饮水杯中。年1月2日至3月19日,张某多次打开手机摄像模式,放在办公室档案柜里,摄录了田继伟多次向自己的饮水杯里投放不明液体的过程。
据张某生前陈述,年12月29日8时许,她在办公室门口发现田继伟往她的水杯里放东西,她尝一口杯中的水是苦的,便将水倒入一饮料瓶里保存起来。次日8时许,她又发现水杯里的水还是发苦,把水倒进瓶子里保存了。后来又有两次换了新水,出去后再回来仍然发现杯子里的水是苦的。31日上午,又两次出现上述情况。
年1月2日,张某上班后打开手机录像模式,放在办公室档案柜里,故意晾上一杯水后离开办公室,20分钟后,回办公室尝了一口水,是苦的,看手机录像发现田继伟进入其办公室,将水杯里的一部分水倒入水池后用一长约10厘米的蓝色瓶子往其水杯里倒了些液体后离开。次日上午,张某再次采取同样模式试验,田继伟仍在继续投放,她把一部分水保存了下来。
年1月21日9时许,张某到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分局刑警大队报案。当日,红山区分局立案侦查。
2月2日8时许,张某倒了一杯水,再次打开手机录像模式,发现田继伟又往她杯子里倒东西了。张某便给红山区分局刑侦大队办案民警打电话。
年3月19日上午,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侦大队侦医院急诊楼二楼放射科,将田继伟传唤至刑侦大队进行讯问。
据田继伟供述,就在被抓的3月19日上午8时许,开完早会,他见张某未回自己办公室,趁其他人不注意,偷偷进入张的办公室,从上衣兜内拿出蓝色小瓶,将瓶里的液体倒入张某使用的水杯和暖壶里。出来时,他就被警察抓了。
而这最后一次投药过程,再次被张某已打开录像模式的手机录下。
据法医鉴定显示,侦查医院急诊楼二楼放射科医生值班室、田继伟人身及住所等处搜查出来的“雪碧”字样塑料瓶内液体、“优悦”字样塑料瓶内液体、“娃哈哈”字样塑料瓶内液体、“清新水润乳液”塑料瓶内液体、绿色塑料材质暖壶内液体、水杯内液体等,均检出相关药物。
被害人不堪病痛
公园内服药自杀
年5月23日,张某告知丈夫王某中午不回家吃饭后离开单位,并关闭手机。王某发现张某失踪后向公安机关报警。5月26日,在赤峰市红山区红山公园内一座山上发现张某尸体。经法医鉴定,张某因过量服用艾司唑仑中毒死亡。
在自杀地,侦查人员发现了两个口罩、一张“核磁共振检查注意事项”字样纸片,及一本标有“内医院门(急)诊病理手册”(病历本)等物。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由于长期大量摄入地塞米松等激素类药物致两侧股骨头缺血坏死,构成重伤二级;库欣综合征,构成重伤二级;左眼白内障,构成轻伤二级;胸7、腰1椎体压缩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一审认定故意杀人判无期
二审维持原判
年4月12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继伟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田继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元。
宣判后,田继伟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应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定罪处罚;因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结果,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等为由,提出上诉。
内蒙古高院认为,上诉人田继伟对被害人张某的工作方式方法产生不满后,采取秘密手段,长时间持续往张某饮水杯中投放自制药物混合液体,导致张的健康状况恶化,致张重伤,张因不堪忍受而过量服用安定类药物自杀,田继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卑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田继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年12月2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内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继伟,男,年11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二段怡康雅居5号楼室,医院放射科副主任。年3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羁押。
辩护人方莉梅,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继伟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年4月12日作出()内04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检察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提出抗诉、上诉,原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田继伟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田继伟与被害人张医院放射科工作,张某系主任,田继伟系副主任。田继伟因不满张某的工作方式,产生给张下药之念,以达到在单位见不到张某的目的。年3、4月份后,田继伟多次自制地塞米松注射液与糖水的混合液体,将该液体倒入张某饮水用的杯子、保温瓶内,张某饮用该液体后,身体出现发胖、面色潮红、腿变细、肌无力等症状。张某到医院、医院、内医院等医院多次治疗未见好转,且病情逐步加重。年12月29日8时许,张某在其办公室门口发现田继伟将不明物体放入自己饮水杯中。年1月2日至3月19日,张某多次打开其手机摄像模式,放在办公室的档案柜里,摄录了田继伟多次向张饮水杯子里投放地塞米松混合液体的过程。同年1月21日,张某到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报案。3月19日,该分局侦查人员在其办公室将投放药品的田继伟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由于长期大量摄入地塞米松等激素类药物致两侧股骨头缺血坏死,构成重伤二级;库欣综合征,构成重伤二级;左眼白内障,构成轻伤二级;胸7、腰1椎体压缩骨折,构成轻伤一级。5月23日,张某告知其丈夫王某中午不回家吃饭后离开单位,并关闭手机。王某发现张某失踪后向公安机关报警。5月26日,在赤峰市红山区红山公园内一座山上发现张某尸体。经法医鉴定,张某系因过量服用艾司唑仑中毒死亡。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继伟与被害人张某因工作关系产生矛盾后,故意非法剥夺张某的生命,致张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田继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因饮用被告人田继伟投放地塞米松混合液体的水后,导致健康状况恶化,后服用艾司唑仑自杀,对田继伟从重处罚。被告人田继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田继伟没有杀死张某的故意,其行为是伤害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不应追究田继伟的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等辩解和辩护意见,被告人田继伟因不满张某的工作方式,为达到工作中见不到张某的目的,预谋报复。且从其犯罪动机、原因、行为手段、犯罪工具及被害人身体器官的损害程度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因被告人田继伟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为医疗费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田继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继伟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应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定罪处罚;因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结果,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等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将被害人自杀归罪于上诉人有失公允,请求对上诉人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田继伟与被害人张医院放射科工作,张某任主任,田继伟任副主任。田继伟因不满张某的工作方式,产生给张某的饮水杯中秘密投放自制的药物,致使张不能上班而达到不再见到张的想法。年3、4月份开始,田继伟多次自制地塞米松注射液与糖水的混合液体,乘张某不备倒入张的饮水杯或保温瓶内,张某饮用后出现身体发胖、面色潮红、腿变细、肌无力等症状。张某先后到医院、医院、内医院等多次治疗,未见好转,且病情逐步加重。年12月29日8时许,张某在其办公室门口发现田继伟将不明物体放入自己的饮水杯中。年1月2日至3月19日,张某多次打开其手机摄像模式,放在办公室的档案柜里,摄录了田继伟多次向自己的饮水杯里投放不明液体的过程。年1月21日,张某到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报案。年3月19日,侦查人员在张某办公室将田继伟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由于长期大量摄入地塞米松等激素类药物致两侧股骨头缺血坏死,构成重伤二级;库欣综合征,构成重伤二级;左眼白内障,构成轻伤二级;胸7、腰1椎体压缩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年5月23日,张某失踪,5月26日,在赤峰市红山区红山公园的一座山上发现张某的尸体。经法医鉴定,张某因过量服用艾司唑仑中毒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年1月21日9时许,张某到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年以来,田继伟多次趁其不在办公室,向其使用的水杯中投放药物,导致其多发疾病。当日红山区分局立案侦查。
2、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证实,年3月19日上午,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侦大队侦医院急诊楼二楼放射科,将田继伟传唤至刑侦大队进行讯问。经讯问,田继伟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现医院急诊楼放射科主任室。屋内衣柜东侧靠北墙摆放办公桌,办公桌为白色木质三抽屉一橱,橱门及抽屉均呈关闭状,桌面上摆放书籍和两台电脑,距东桌沿6cm,距北桌沿5.5cm处,摆放一个绿色塑料材质暖壶,内装部分透明液体(连同内部液体一并原物提取),距东桌沿13.5cm,距北桌沿34cm处摆放一个水杯,水杯为绿色杯盖,白色瓷质杯体,内装部分透明液体(连同内部液体一并原物提取)。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死亡现场位于赤峰市红山区东南部”红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系山顶旅游路线标有”红山览胜”字样门楼东北侧m处。尸体呈仰卧状,头部盖有黑色夹克衫,尸体由下至上依次盖有灰黑格状西服、绿色冲锋衣。揭开后见尸体上着黑白相间T恤衫、下着黑色运动裤、脚穿蓝色运动鞋,此处命名为尸体位置1。据死者丈夫王某叙述,尸体原位于该位置东南1.5m处,对此处进行勘查所见:尸体东侧是一自然土包,此土包高cm、宽cm,周围有大小不等的石块,土包面上沙土见擦划痕迹,土包下方西侧石块与地面间处见15cm×9cm血迹(棉签擦拭提取)。此处命名为尸体位置2。尸体西北方向35.3m见一蓝、一白两个口罩(其中蓝色口罩较新,命名为口罩A;白色口罩较旧,命名为口罩B)、一张”核磁共振检查注意事项”字样纸片,此区域命名为物品位置1。物品位置1区域向南1.5m处见一蓝色口罩(命名为口罩C)、一个标有”今麦郎深层泉水”字样透明塑料瓶、一本标有”内医院门(急)诊病理手册”(病历本)、一个标有”碳酸钙咀嚼片”字样的白色空塑料瓶,此处命名为物品位置2。由现场外围向中心观察,可见尸体位置1、尸体位置2、物品位置1、物品位置2四处位于由西北向东南同一山坡面上。以尸体为中心向外围搜索,未发现可疑痕迹。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年3月19日8时5分至8时55分,在见证人梁某的见证下,侦查医院急诊楼二楼放射科医生值班室、放射科登记室,对田继伟的人身及相关处所进行了搜查,在田继伟白色外衣右侧衣兜搜出ml蓝色塑料小瓶一个,上有”清新水润乳液”字样图案,瓶内有少量液体;在放射科登记室西侧田继伟使用的铁皮柜内搜出绿色ml”雪碧”饮料塑料瓶两个,内有部分液体;透明ml”优悦”矿泉水塑料瓶一个,内有部分液体;ml”娃哈哈”透明矿泉水塑料瓶一个,内有部分液体,瓶外有透明塑料袋包装;玻璃瓶两个,其中一个玻璃瓶上标有”碘海醇注射液”字样图案,内有透明液体,瓶盖为绿色;另一玻璃瓶上标有”内部特供23年窖藏”字样图案,内有透明液体;一袋以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方形块状固体,共12块。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
6、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年3月19日,在见证人齐某、侯某的见证下,侦查医院放射科主任室原物提取绿色盖、白色瓷质杯体的水杯一个、内部液体,绿色塑料材质暖瓶一个及内装部分透明液体。
7、提取笔录证实,年2月2日,侦查员在赤峰市
医院放射科主任室提取绿盖、白色瓷质水杯一个及杯
中透明液体一杯。
8、提取笔录证实,年3月19日,侦查人员在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讯问室,提取田继伟耳血一份;年5月26日,在赤峰市殡仪馆尸体解剖室,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提取被害人张某的心血20ml、尿液20ml、胃及胃内容物。
9、天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津医司医药鉴第号法医学未知化学品分析检验报告书证实,年2月3日,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分局聘请天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所取检材进行鉴定。经鉴定,待检水溶液样品中含有的地塞米松磷酸钠浓度为.9μg/ml。
10、天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津医司医药鉴第号法医学未知化学品分析检验报告书证实,年3月21日,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分局聘请天津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所取检材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雪碧”字样塑料瓶内液体、”优悦”字样塑料瓶内液体、”娃哈哈”字样塑料瓶内液体、”清新水润乳液”塑料瓶内液体、绿色塑料材质暖壶内液体、水杯内液体,均检出地塞米松磷酸酯;”碘海醇注射液”字样玻璃瓶内液体、”内部特供23年窖藏”字样玻璃瓶内液体、白色方块固体,均检出糖类成分。
11、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红)公(司)鉴字[]第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年4月11日,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分局刑侦大队委托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送检材料有体检报告、住院病历、检验报告。经鉴定,张某左眼白内障构成轻伤二级;张某胸7、腰1椎体压缩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张某双侧股骨头坏死,构成重伤二级;张某库欣综合征,构成重伤二级。
12、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第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写有”娃哈哈”字样的塑料瓶、写有”优悦”字样的塑料瓶、写有”清新水润乳液”字样塑料瓶上检出混合DNA分型,其中包含田继伟的DNA分型。
13、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红公司鉴字[]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根据尸体检验及病理检验所见,张某体表见多处挫擦伤,颈部肌群未见出血,脑组织及胸腹腔、盆腔脏器未见损伤出血,胸肋骨及四肢未见骨折,排除机械性外力致死;根据尸体检验及病理检验所见,未见张某有可致死亡的器质性病变,排除器质性病变所致死亡;根据理化检验结果,张某胃内容、尿液、血液中均检出艾司唑仑成分,其中血液中含量为11.lug/ml,为中毒量的五倍,分析认为张某符合过量服用艾司唑仑中毒死亡。
检验意见:张某符合过量服用艾司唑仑中毒死亡。
14、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第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张某心血、胃及胃内容物中均检出舒乐安定成分,张某尿液中未检出安眠药、杀鼠剂、杀虫剂和酰氨类除草剂。
15、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第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所检白色塑料瓶中检出舒乐安定成分,透明塑料瓶中未检出安眠药、杀鼠剂、杀虫剂和酰胺类除草剂。
16、医院赤附[]尸鉴字第号尸检器官病理报告证实,经对张某尸体部分器官鉴定,双侧肺支气管肺炎,会厌部急性化脓性炎;主动脉根部动脉粥样硬化I期;子宫肌壁间多发平滑肌瘤;慢性宫颈炎并潴留囊肿形成;左右输卵管慢性炎,左输卵管系膜副中肾管囊肿;左卵巢囊性滤泡。
17、公安部公物证鉴字[]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送检的胃内容、血液、尿液中均检出艾司唑仑,其中血液检材中的含量为11.1μg/ml。
18、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第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张某血样、矿泉水瓶上的DNA、张某口唇擦拭物上的DNA、颈部擦拭物上的DNA、左乳擦拭物上的DNA、右乳擦拭物上的DNA、左手指甲擦拭物上的DNA、阴道拭子上的DNA、肛门拭子上的DNA来源于张某的可能性大于99.%;张某右手指甲擦拭物上检出混合DNA分型,其中包含张某的DNA分型。
19、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第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蓝色口罩表面附着物的DNA来源于张某的可能性大于99.%。
20、医院住院病案、体检报告、医院磁共振诊断报告等材料证实,年12月12日,张某被诊断为肝囊肿,其余指标均正常。年8月8日,张某被医院诊断为医源性库欣综合症可能性大。年9月1日、年3月17日,张某在医院X线检查被诊断为腰椎骨质增生。年9月26日,张某在医院X线检查被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骨折。年10月16日,张某在医院X线检查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骨折。年11月17日,张某在医院X线检查被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骨折、腰椎退变。年1月8日至20日,张某在医院住院被诊断为左眼白内障、糖尿病、库欣综合症伴骨质疏松,并在该院做了白内障手术。年4月12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两侧股骨头缺血坏死。年5月20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右肩肱骨头内灶性囊变;喙土下滑囊、肱二头肌腱周围和肩关节腔内少量积液;右膝股骨内侧髁后部局限性囊变;关节腔积液。年5月23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右腕手舟骨异常信号,考虑缺血坏死可能性大;豌豆骨周围少量积液;右肘肱骨外侧髁局限性囊变。
21、医院住院病案、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证实,张某在医院内分泌科住院治疗,年8月20日,临床诊断为医源性库欣综合征可能性大,垂体微腺瘤,血脂紊乱,脂肪肝,低蛋白血症,右卵巢囊肿,右卵巢旁多发囊肿,子宫肌瘤,肝囊肿。
22、内医院住院病历、检查报告、检验报告单、体检报告等证实,年10月3日至10日,张某在内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外源性库欣综合征可能性大,垂体微腺瘤,电解质紊乱,脂肪肝,低蛋白血症,右卵巢囊肿,右卵巢旁多发囊肿,子宫肌瘤,肝囊肿。年3月31日,张某在内医院体检,被诊断为胸7、腰1椎体压缩骨折,腰1/2-腰5/骶1轻度间盘疝并椎体骨质增生,糖尿病,左眼IOL植入术后,低密度脂蛋白升高,尿潜血阳性,附件区囊肿,心肌缺血,肺纹理增多,放免肾功异常。
23、医院病案记录、出院记录、证明书等证实,年12月3日至26日,张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库欣综合征、糖尿病、继发性骨质疏松症(重度)、T7、L1压缩性骨折、左眼白内障、脂肪肝、肝囊肿。
24、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从网上下载的《中国药典》年版二部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药理说明证实,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适应症为主要用于过敏性与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多用于结缔组织病、活动性风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狼疮、严重支气管哮喘、严重皮炎、溃疡性结肠炎、急性白血病等,也用于某些严重感染及中毒,恶性淋巴瘤的综合治疗。本品主要成份为地塞米松磷酸钠。规格:1ml:1mg;1ml:2mg;1ml:5mg。用法用量:一般剂量静脉注射每次2ml:20mg;静脉滴注时,应以5%葡萄糖注射液稀释,可2-6小时重复给药至病情稳定,但大剂量连续给药一般不超过72小时。还可用于缓解恶性肿瘤所致脑水肿,首剂静脉推注20mg,随后每6小时肌内注射4mg,一般12-24小时患者可有好转,2-4天后逐步减量,5-7天停药。
常见不良反应有以下几类:①长期使用地塞米松可以引起以下副作用:医源性库欣综合征面容和体态、体重增加、下肢浮肿、紫纹、易出血倾向、创口癒合不良、痤疮、月经紊乱、肱或股骨头缺血性坏死、骨质疏松及骨折(包括脊椎压缩性骨折、长骨病理性骨折)、肌无力、肌萎缩、低血钾综合征、胃肠道刺激(恶心、呕吐)、胰腺炎、消化性溃疡或穿孔,儿童生长受到抑制、青光眼、白内障、良性颅内压升高综合征、糖耐量减退和糖尿病加重。
②患者可出现精神症状:欣快感、激动、不安、定向力障碍,也可表现为抑制。精神症状由易发生与患慢性消耗性疾病的人及以往有过精神不正常者。
③并发感染为肾上腺皮质激素的主要不良反应。以真菌、结核菌、葡萄球菌、变形杆菌、绿脓杆菌和各种疱疹病毒为主。
④糖皮质激素停药综合征。有时患者在停药后出现头晕、昏厥倾向、腹痛或背痛、低热、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肌肉或关节痛、头痛、乏力、软弱,经仔细检查如能排除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原来疾病的复燃,则可考虑对糖皮质激素的依赖综合征。
禁忌:对本品及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物有过敏史患者禁用,特殊情况下权衡利弊使用,注意病情恶化的可能;高血压、血栓症、胃与十二指肠溃疡、精神病、电解质代谢异常、心肌梗塞、内脏手术、青光眼等患者一般不宜使用。
25、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说明证实,在办理田继伟故意杀人案中,()津医司医药第号检验报告所送检的检材1为年2月2日在医院放射科主任办公室内所提取的透明液体;检材2为检验机构的空白对照品。
26、被害人张某手机拍摄录像证实,年1月21日、2月2日、3月19日,上诉人田继伟往张某水杯中投放不明液体的过程。
27、一审庭审笔录证实,物证”雪碧”塑料瓶、”优悦”塑料瓶、”娃哈哈”塑料瓶、蓝色”清新水润乳液”塑料瓶、”碘海醇注射液”玻璃瓶、”内部特供23年窖藏”、白色方块固体、玻璃瓶、暖壶、水杯,一审庭审中经上诉人田继伟辨认,田继伟确认”雪碧”塑料瓶、”优悦”塑料瓶、”娃哈哈”塑料瓶、蓝色”清新水润乳液”塑料瓶、”碘海醇注射液”玻璃瓶、”内部特供23年窖藏”玻璃瓶、白色方块固体是其配制、投放地塞米松时所使用的工具,暖壶、水杯是张某的饮水用品。
28、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年以前,没有糖尿病、白内障的病史,每年体检都很健康。年3、4月份,发现其办公室水杯里的水有苦味,当时以为自己的味觉有问题,咨询本院医生,都认为是味觉的问题。当时感觉到腿无力,但走路无碍。同年5月份,喝水感觉水是甜的,腿越来越无力,口角炎反复发作,就诊吃中药,化验时白细胞一直高,输消炎药近一个月。8月份,发现自己的腿变细,走路没劲,不能上台阶,有时在平地也不能走路。在本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外源性库欣综合征,后转至医院治疗,检查结果为其身体没有疾病,可能是外来激素所致,故诊断为医源性库欣综合征,嘱咐其远离激素,回家静养。两个月后病情仍不见好转,在内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外源性库欣综合征可能性大,嘱咐回当地对症治疗。年1月,症状仍不见缓解,持续低钾、低钙,头发全部掉光,去医院门诊检查为低钾血症,嘱咐回家对症治疗。回去断断续续地上班,一直补钾、补钙,病情不见好转,出现骨质疏松,椎体多发性压缩骨折,腰1和胸7压缩骨折,糖尿病,视力下降,指甲营养不良。同年12月,再次去医院住院检查,结果为周期性库欣综合征、糖尿病、继发性骨质疏松症(重度)、胸7、腰1压缩骨折,左眼白内障,嘱咐回家对症治疗。12月29日8时许,其在办公室门口发现田继伟给其水杯里放东西,其尝一口杯中的水是苦的,便将水倒入一饮料瓶里保存起来。次日8时许,其又发现水杯里的水还是发苦,把水倒进瓶子里保存了。后来又有两次换了新水,出去后再回来仍然发现杯子里的水是苦的。31日上午,又两次出现上述情况。年1月2日,其上班后打开手机录像模式,放在办公室的档案柜里,故意晾上一杯水后离开办公室,20分钟后,回办公室尝了一口水,是苦的,看手机录像发现田继伟进入其办公室,将水杯里的一部分水倒入水池后用一长约10厘米的蓝色瓶子往其水杯里倒了些液体后离开。次日上午,其再次采取同样模式试验,田继伟仍在继续投放,其把一部分水保存了下来。1月8日,其在本院做了左眼白内障手术。1月21日,其出院后到公安机关报案了。2月2日8时许,其倒了一杯水,打开手机录像模式,放在档案柜里,到阅片室开早会,散会后其没有立即回办公室,田继伟离开阅片室约二分钟后又回来,与其谈论其未上班期间放射科发生的事,还说其病情好多了。之后其回办公室发现杯盖上小孔的方向和之前不一样了,确定田动过其杯子,看手机录像发现田又往其杯子里倒东西了。其便给红山区分局刑侦大队办案民警打电话,警察来后把水杯和杯中的水拿走了。3月19日8时许,其上班后把手机放在办公室的档案柜里打开录像模式,去阅片室开早会,开完早会,田继伟从阅片室出去了。稍后,见警察把田继伟带走了。其回到办公室,查看手机录像,发现田继伟又把随身携带的一个蓝色小瓶里的液体倒进其水杯和暖壶里,警察进屋把水杯和暖壶都提取了。其将手机录制的视频刻成光盘交给公安机关了。
其与田继伟之间没有矛盾,田给其投毒是为了让其生病,不能上班。田很在意自己的职位,也很在意其他人对自己的称呼。有时其不在时,田继伟会私自拆开给放射科主任的资料。放射科对所有药品都有管理记录,如果需要使用药品会进行登记。其不知道田继伟倒的是什么液体,根据其医学常识分析,激素的可能性大。为避免消息扩散,这件事其只告诉过丈夫王某。田继伟没有单独的办公室,平时在放射科阅片室办公。
2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张某说过放射科有一个叫田继伟的副主任,没听说和田继伟有什么矛盾。张某以前身体健康,从没有患过重大疾病。年3、4月份开始,张某脸开始发胖、嘴角溃疡、失眠,到医院等医院治疗过多次。年5月23日11时许,张某给其发短信、打电话,说自己中午不回家吃饭了,在单位休息。同日12时许,由于张某心情一直不好,医院找张某,发现办公室里没人,打电话关机了,医院并到公安机关报案。警察通过侦查发现张某在南山出现过,但是没找到张某。5月26日上午,警察说有人在红山公园的山上捡到张某的手机和钱包,其随即与警察去了红山公园,在红山公园的一座山上找到了张某的尸体。因为田继伟给张某的水杯里下药的事情,导致张某的身体出现各种疾病,对张的精神也有很大刺激,总是说不想活之类的话。
30、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田继伟的妻子。田继伟患有糖尿病、甲亢,甲亢治愈后又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平时会注射胰岛素,但其没见过田继伟在家兑过地塞米松注射液和庆大霉素注射液。田继伟平时有随身携带糖、巧克力和其他治疗自身疾病的药物的习惯。其认识张某,印象中张某的身体状况挺好的。其认为田继伟和张某的关系不错,因为田继伟并没有说过和张某吵架或是发生什么不愉快的事情。其没有购买过地塞米松和庆大霉素注射液,田继伟买没买过其不清楚。
31、证人齐某、祖某的证言证实,二人是医院放射科技师。刚到放射科工作时,张某的身体健康,没什么病。年左右,张某的身体状况变得不好,脸部发红,身体发胖,这种胖不是正常饮食造成的胖,应该是药物导致的。年秋天,听科室的人说张某、田继伟二人吵架了,吵完架以后田继伟休假了,吵架的原因不清楚。
32、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医院放射科医生。年7月份,其到放射科工作,感觉张某和田继伟的关系不是很好,能看出田继伟对张的不满。张某经常请假去看病,张某身体有点发胖,很虚弱,具体是什么病不清楚。
3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医院放射科的主管护师。年,刚来放射科时,张某的身体很健康。年6月份,发现张某的身材变样了,脸色发红,很不好,后来张某因为白细胞高,还输了很长时间液。年张某因为身体不好,经常请假不去上班了。其科室为应急抢救,备有5支地塞米松注射液,每支1毫升,每支含地塞米松5毫克,平时放在放射科的抢救车里,抢救车就放在造影室。这个药品平时是她和侯某负责保管,她们经常检查,如果有药物缺失,会过问科里的人。
34、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医院放射科的护士。年4月27日,到放射科工作,发现张某走路迟缓,身体发胖,面色潮红,经常请假。其与梁某共同管理地塞米松注射液等药物,科室为了应急抢救,备有5支地塞米松注射液,每支1毫升,每支含地塞米松5毫克,平时就放在放射科的抢救车里,如果有药物缺失,会过问科里的人。然后再由医院把药物补领回来重新放入急救车。从其调入放射科开始,无人使用过抢救车上的药物。
3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医院院长。年夏天,听说田继伟休完假后没上班,分管放射科的副院长说田继伟和张某有矛盾。经院方调查发现,田继伟和张某之间没有什么太大矛盾,就是工作上的一些小事、小摩擦,后来院方分别找二人谈话,进行了内部调解,二人还在科室的早会上表了态。
36、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医院药学部主任。医院有两个药房,分别是住院部药房和门诊药房,其主要负责这两个药房的药物管理工作,两个药房都有地塞米松注射液和庆大霉素,这两种药不是特殊管理的药品,是处方类药物,在市内各个药店都有出售。田继伟给张某投放药物的事情发生后,医院内部进行过排查,药房和各科室都没有给田继伟提供过地塞米松注射液和庆大霉素。
37、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医院内分泌科医生。年8月初,其接诊过本院放射科主任张某,当时根据张某的病情,初步考虑张某患有库欣综合征,为进一步确诊,其让张某做了肾上腺增强CT,CT检查结果未见异常,张某在内分泌科住了一天,就出院去外地看病去了。其在诊断时没给张使用地塞米松,但在做CT时,需要给病人注射造影剂,为了避免患者过敏,在做之前会给患者注射地塞米松注射液。正常给患者注射一支5mg地塞米松注射液。为防止患者在检查过程中出现过敏,医生都会给患者备用两支5mg地塞米松注射液。
38、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医院内分泌科医生。年,其曾接诊过一名叫张某的赤峰籍患者,给张某诊断为医源性库欣综合征。这种病是外源性应用了糖皮质激素而导致的一种综合症。为了诊断实验,给张某使用过一次地塞米松片剂,用量是1毫克。
3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医院内分泌科医生。年12月份,其接诊过一名叫张某的赤峰籍患者。当时根据张某的病情,确诊为库欣综合征。库欣综合征是由于皮质醇过多而引起的一种综合症,皮质醇是一种激素。其给张某诊断时,使用过地塞米松片剂,地塞米松也是一种激素,对张某使用地塞米松,是为了确定张的发病原因,查清张某所患的库欣综合征,是由于张自身激素分泌过量还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其对张某使用地塞米松这种药物是诊断这类病情时的一个标准流程,是一种诊断试验,一共用了4天,使用的地塞米松片剂总量是20毫克。
40、证人皇甫建的证言证实,其是内医院内分泌科医生。年10月份,其接诊过一名叫张某的赤峰籍患者,当时根据张某的病情,诊断为外源性库欣综合征,具体什么原因引发的不确定。库欣综合征也称为皮质醇增多症,因为张某的临床表现符合库欣综合征,经过试验,张某自身分泌的皮质醇是正常的,所以确诊为外源性库欣综合征。其仅在对张某进行诊断实验时使用过一次一毫克的地塞米松片剂。
41、上诉人田继伟的供述、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张某平时在放射科开会总骂放射科的人,其对张某的工作方法不满,二人相处的很不愉快。后来听张某说自己血糖高,对激素过敏,就想偷着给张下点药和糖,让张喝下去之后加重病情,无法上班,在单位见不到张某了。其用矿泉水瓶和雪碧饮料瓶配制液体,每次先往瓶里加10支地塞米松注射液,每支1毫升,再加约克白糖,有时还往瓶子里加30支或者40支庆大霉索注射液,每支2毫升,用地塞米松注射液、庆大霉素注射液把白糖溶化,有时再加少量的水。将装有配好混合液体的矿泉水瓶和雪碧饮料瓶放在放射科登记室自己的铁皮柜里。其每次先往随身携带的蓝色小瓶里加多半瓶白水后用配制的混合液体装满小瓶。放射科每天8时都开早会,其一般都是开完早会后,乘张某还在阅片室时,到张某的办公室,把配好的液体倒入张喝水用的杯子里。最开始给张某下药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为地塞米松比较容易弄到,其用注射器换的,一支注射器换一盒地塞米松注射液,每盒十支。庆大霉素是其以前自己用完剩下的。张某喝其配制的混合液体后肯定会对张身体产生损害,而且药物的副作用对身体也不好。其发现张某喝了以后脸色变红,身体变瘦了。年3月19日8时许,开完早会,见张某未回自己的办公室,趁其他人不注意,其偷偷进入张的办公室,从其上衣兜内拿出蓝色小瓶,将瓶里的液体倒入张某使用的水杯和暖壶里,出来时被警察抓了。
上列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继伟对被害人张某的工作方式方法产生不满后,采取秘密手段,长时间持续往张某饮水杯中投放自制药物混合液体,导致张的健康状况恶化,致张重伤,张因不堪忍受而过量服用安定类药物自杀,上诉人田继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卑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田继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上诉人田继伟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等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田继伟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以及医院多名医护人员的证言均证实,田继伟为不再见到张某,精心策划,预谋报复,明知长期服用地塞米松类激素药物会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而仍为之,造成张某左眼白内障、胸腰椎体压缩骨折、双侧股骨头坏死、库欣综合征等严重伤害后果,且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以采纳。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结果,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对上诉人免于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上诉人田继伟提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论证不全面,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因果关系的结论不确切,与本案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张某的症状不是长期摄入地塞米松等激素类药物必然造成的,没有排他性,依据不确定的事实论证,故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等重新鉴定申请,经查,鉴定机构依据张某体检报告、住院病历、检验检查报告和对病人活体检查等,论证张某具有长期大量摄入地塞米松的外源条件,且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过程、方法均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鉴定意见明确,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客观的关联性。亦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故其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玉山
审判员 郝建义
审判员 呼吉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达 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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