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钱江晚报、新浪新闻
湖北十堰,一个21岁的女孩,年她4个月大的时候,做了一个卵巢囊肿切除手术。因为屡屡腹痛,年检查发现,两侧卵巢都不见了,去年年底再度确诊,输卵管和卵巢确实没有了。
女孩姓朱,年5月底,临近高考,突然腹部剧痛,按照“肠梗阻”断断续续治疗持续了一两年,反复住院,状态时好时坏。与此同时,女孩考上大学。
但是她一直有个难言之隐,21岁了,还没有来月经。在这几年里,她测过雌激素,畸低,因此她一直口服雌激素药,但是月经还是没有来。
去年年底,在又一次巨大的腹痛袭击下,她再度入院。这回医生建议:检查妇科。
年10月,浙江大医院的诊断结果几乎将姑娘彻底打倒。“双侧输卵管、双侧卵巢未见”,诊断书上写得明明白白。妈妈抱着姑娘大哭起来“你都不会有孩子了”。之前也反复做过B超,但是医生都觉得看不清楚,这一次是通过腹腔镜才清晰地检查出来的。
多年来身体的各种奇怪症状在有了这个结论以后也都好解释了,比如为什么一直没有月经。为什么是这样?家人一致怀疑是姑娘四个月时的那次手术。
女孩父医院--医院,医院出具当年的病历,医院一直说找不到。于是又向当地卫生部门反映。
今年年初,医院将21年前的原始病例提供给了女孩家人。
记者见到当时的“出院小结”,明确当时做的是左侧卵巢囊肿切除。
当年给小姑娘医院里任职,因为当时是给月龄那么小的姑娘做手术,大家印象还是深刻的。
医院经过调查,询问了医生并核对了病历,认为当时手术没问题,切除的是囊肿,并没有涉及卵巢。而姑娘当时的诊断中就发现卵巢子宫还有附件°扭转,医生推测这种扭转引发缺血性萎缩,所以“卵巢不见了”。
但是姑娘和家人根据腹腔镜检查,认为卵巢输卵管与子宫等连接的边缘如此光滑,“消失得那么干净,不像是自行萎缩的”。
医院建议姑娘走司法程序。
算不算医疗损害?20年前的事情还能不能追究?
一般来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还有一个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是20年。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目前距离女孩手术已经超过20年,那么要结合具体案情来看,手术后如果还接受过后续相关治疗,那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可能可以考虑从后续治疗结束时起算。法律上也有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上述的权利保护期间。
女孩现在已经读大三,当记者问女孩“你有男朋友吗?”
“没有,很想,我特别特别想有个人能在我身边”。
“那你会告诉他你的情况吗?”
“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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