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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赖剑徽(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
案例回放
郝某,女,36岁。年3月8日因“下腹部疼痛、触及包块伴痛经1年余”医院就诊,经超声检查,初步诊断为子宫肌瘤,左侧卵巢多发囊肿等,并收入妇产科住院拟行手术治疗。完善手术前各项常规检查后,医院给郝某制定了“子宫全切除加左侧附件切除”的手术方案。手术前1天,医院向郝某说明了手术的风险并与郝某签订了书面手术同意书。
年3月12日,医院为郝某进行了手术治疗。在手术过程中,医生打开腹腔进行探查时发现郝某子宫增大,大小约11×6.8×9.7cm。子宫后壁可见多个紫蓝色囊肿。左侧卵巢可见多个紫蓝色结节并与多个囊肿融合,大小约6×5×5cm;右侧卵巢囊肿6×6×7cm。子宫后壁与双侧卵巢囊肿,且双侧输卵管黏连严重,不易分离。
因此,医生临时决定改变手术方式,行子宫全切除加双侧附件切除术,术中切下的子宫及双侧附件并没有送病理检查。患者手术成功,未发生感染及并发症,手术切口愈合良好,但医师在切除郝某侧子宫附件时,未告知患者及家属。
年3月20日,郝某办理了出院手术,出院后1医院复诊时,才得知自己的子宫和双侧附件已被全部切除,而当初医生告知她的手术方式是子宫全切除加左侧卵巢切除。医院侵犯了其知情同意权,存在过错,导致某身体损害,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不成的情况下,郝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侵权诉讼。医院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法院审判
医院辩称:因超声检查的局限性,术前未发现患者右侧卵巢存在病变,因此术前制定的手术方案是不够全面的。而在手术中,医生发现患者右侧卵巢也存在严重病变,没有保留价值,予以切除。医院的手术符合诊疗规范,没有过错。至于术后组织未做病理检查,是因为郝某和其家属不同意。医生在手术中根据患者的病情,改变手术方式,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8月3日,医院改变手术方式未告知患者本人,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患者右侧附件是存在必须切除的病变为由,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医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驳回。
律师评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医院根据术前的检查,为患者制定了全子宫加左侧附件切除的手术方案,并取得了患者的书面同意。但医院在手术中发现郝某右侧附件也发生病变,医生根据患者的年龄和其右侧附件病变的程度,认为患者右侧附件无保留价值,予其手术中一并切除。
医生在作出右侧附件切除的决定时,未告知患者本人及家属,亦未让郝某及家属签字同意,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且术后切除的病变组织也未送病理检查,院方不能证明患者的右侧附件存在必须切除的病变,因而医方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患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医院“替患者做主”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医院的重视。这类纠纷在法律界被称为医疗伦理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患者的知情权有明确的规定,如《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例来说,即使术后病理检查证实患者右侧附件存在病变,医院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可能承担责任的比例相对会较少。
(原文刊登于《医院?医师在线》杂志第期医事法学栏目,原题:替患者做主,手术过程更改方案未告知,院方赔2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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